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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中心主义将生态共同体的利益奉为最高价值,把自然归入人类的道德关怀范围,虽然对人与自然的共生作出了生动诠释,却脱离了人类实践,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忽视了人的生存发展诉求,将希望寄托于个人的道德行为以期到达荒野的乌托邦。与此不同,“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将马克思实践自然观运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理论成果,融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以生产实践为基础,揭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确认人的主体责任,明晰“美的规律”。“生命共同体”理念从实践的向度为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中国方案:是坚持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生态方法论;是以德法共治落实主体责任的生态治理论;是从美丽中国到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论。  相似文献   
2.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3.
基于知识图谱理论,采用Citespace软件,对CSSCI中1998-2011年间的产业集聚研究相关文献的关键词、被引文献、发文和被引作者、发文期刊和被引期刊、机构等进行可视化分析。发现产业集聚研究主要围绕产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的动力及其演化、产业集群竞争力、产业集群升级和产业集群创新研究五个方面展开;聂鸣、胡汉辉、王缉慈、魏江教授等为重要学者;国际和国内一些权威的机构或者课题组以及有关产业集聚概念、理论等开创性研究成果被引较多;《科技进步与对策》、《科技管理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等为高载文期刊;《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American Economic Review、Harvard Business Review等为高被引期刊;南京大学商学院、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为高发文机构。多角度清晰地展示了产业集聚研究领域的知识结构视图,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生态中心主义将生态共同体的利益奉为最高价值,把自然归入人类的道德关怀范围,虽然对人与自然的共生作出了生动诠释,却脱离了人类实践,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忽视了人的生存发展诉求,将希望寄托于个人的道德行为以期到达荒野的乌托邦。与此不同,“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将马克思实践自然观运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理论成果,融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以生产实践为基础,揭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确认人的主体责任,明晰“美的规律”。“生命共同体”理念从实践的向度为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中国方案:是坚持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生态方法论;是以德法共治落实主体责任的生态治理论;是从美丽中国到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论。  相似文献   
5.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活动与大数据科技的结合及其在司法领域的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以裁判结果为载体,融合了立法与案例的多种信息与数据资源,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数据支持,可帮助法官形成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正功能”。但司法大数据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也会因为数据科技的缺陷给司法公正带来“负功能”。因此,应重视数据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提升司法大数据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消除“数据陷阱”,让大数据切实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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